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229号
申请人:江苏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业路100号2幢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丁某,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创业孵化基地三层325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振兴西路北侧办公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夏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安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夏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为: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夏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夏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夏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0060378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线索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夏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50000元。
二、如对被申请人泰州瑞迅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天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夏某银行存款冻结不足3450000元,对不足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夏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被申请人夏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0060378号)、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海陵区(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 卢秀明
人民陪审员 黄 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