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捷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州市安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5740号
原告: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安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岛玖别重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