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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东电探伤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81363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唐爱,创业担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在丛、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检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2374001Y,住所地在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文,东电检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德文,男,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东电探伤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探伤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230152,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村4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董事长。
原告创业担保公司与被告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一、东电检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创业担保公司担保代偿款4040224.70元及违约金(以4040224.70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东电检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业担保公司律师代理费121360元;三、曾德文、***及东电探伤机公司对东电检测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德文、***及东电探伤机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东电检测公司追偿;四、创业担保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东电检测公司享有合法处分权的压力机、镗削中心、750KG空气锤、315压力机、龙门式定梁镗铣中心、抛丸清理机、立式铣床、卧式铣床、门式布式硬度计各一台,叉车1辆,滑块1件,主轴单元1套,箱式炉2台,10A分离式及其配套件8套,机械主轴30根,伺服驱动器32套,铸件(原值278530.3元),铸件(原值229495元),铸件(原值199996.4元),滚珠丝杠(原值69200元),抛丸清理机(ZXQ376型)及铸件(原值157107.30元)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435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99元,由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及东电探伤机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创业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银行帐户,但帐户余额不足。2019年7月11日,本院轮候查封曾德文所有的南京市××区苜蓿××西××水××室不动产。2019年11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东电检测公司所有的苏A×××××奥迪牌汽车1辆。2020年5月28日,本院轮候查封东电检测公司所有的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工业集中区天旺路土地使用权(宁江200615672)。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向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决定将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9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拍卖东电检测公司所有并用于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现申请执行人创业担保公司同意东电检测公司暂缓履行,同意暂缓评估拍卖上述机器设备。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创业担保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创业担保公司未能提供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银行帐户、已轮候查封东电检测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和车辆、已轮候查封曾德文所有的不动产。另,本院依职权对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创业担保公司亦未能提供东电检测公司、曾德文、***、东电探伤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5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开明
审判员  高 潮
审判员  查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