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申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莉,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燕燕,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宏典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村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昌弘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909、910、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旺角5359号。
法定代表人:解自秋。
以上七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华,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莉、张燕燕、南京宏典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夯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弘轨道装备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01民终5373号民事裁定,按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邹小戈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