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91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AUQP6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冯俊昌。
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村**iv>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