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3587号
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1WG5B1A,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翁四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桂,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馨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含微信、零钱通、支付宝账户等)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含微信、零钱通、支付宝账户等)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被冻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志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西安
书 记 员 吴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