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3587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1WG5B1A,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翁四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桂,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馨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原告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被告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志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