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3587号之二
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1WG5B1A,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翁四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桂,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馨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苏1281民初3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含微信、零钱通、支付宝账户等)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被告并已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钢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含微信、零钱通、支付宝账户等)存款13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志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