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某某、某某、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91号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AUQP6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镇西山村201-2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昌。
被申请人一:***,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二:***,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三: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村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18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