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3826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AUQP6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镇西山村201-2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昌。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0418048T,住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黄庄村4号。
法定代表人:莫连星。
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138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18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众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