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京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京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四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京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263412。
法定代表人: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武,广东瀛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四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五路**鼎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64783044Y。
法定代表人:吴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四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6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8年6月29日,京信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第四条第(二)项支付方式中约定,本合同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每次甲方(京信公司)支付前必须在收到用户方的款项及乙方(四海公司)提供等额的发票后按以下时间点支付:系统部署上线,客户完成初步验收并收到初验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40%(544000元)。该条款约定了京信公司收到用户方款项后再向四海公司支付等条件,原判决对于用户方是否支付款项、支付金额、未支付原因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需要追加涉案用户方等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京信公司是否达到支付涉案款项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6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京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7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伟
审判员 丁保华
审判员 胡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龚婷
书记员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