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佳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创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泰飞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868号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宪锋。
被告:**,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告:北京新泰飞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创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泰飞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