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677号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泰飞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0号。
被告:北京创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2号-43。
被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泰飞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创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