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8036号
原告:北京大运河翰林文化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佳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合七街2号-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大运河翰林文化开发中心诉被告北京创佳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被告北京创佳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北京大运河翰林文化开发中心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大运河翰林文化开发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大运河翰林文化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