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禹兴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与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与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0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中民终字第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住所地:陵县唐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森力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恩城镇经济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栗振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经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
审判长*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