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5057号 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西60号4楼416号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莘村西工业区3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拓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锐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环保工程1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亦元公司签订《环保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厂房进行环保工程验收提供服务。后原告完成了上述环保工程验收服务并通过了政府的验收,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服务款,款余额38750元一直未付。原告起诉后被告给了2万,后原告撤诉,但余款187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亦元公司无答辩。 原告锐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锐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形式合法且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经审查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锐拓公司与被告亦元公司签订《环保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如下内容:被告亦元公司为出资建设方,承包人为锐拓公司;工程名称为亦元公司展厅;合同价款为85000元(-7500元);合同签署拿到环评批复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2500元作为项目预付款,完成应急预案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4000元,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元;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从超期的第十个工作日起,每天按未完成项目造价的3%支付原告违约金等内容。2020年8月1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确认同意该项目固定废物污染防治设备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原告陈述原约定工程款为85000元,后双方协商减少工程款75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587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为多少。围绕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环保工程服务合同》中原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原告确认双方已协商减少工程价款7500元,此为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故予以采纳,确认合同总价款减少为77500元。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扣减已支付的5875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8750元(77500元-5875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5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6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