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107号
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西60号4楼416号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4BY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莘村西工业区3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QE9D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