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6执21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西60号4楼416号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西工业区3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QE9D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5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佛山市亦元钢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广东锐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3.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实地查找、手机信息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尚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款项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1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