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6784号
上诉人河南爱克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和泽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爱克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