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深圳市新和泽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泽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长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0)粤0703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和泽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蓬江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深化设计、制作加工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案涉合同履行地福田法院管辖,蓬江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蓬江法院认为:因案涉合同对于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因案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故蓬江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蓬江法院裁定驳回新和泽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为大长江公司起诉请求新和泽森公司返还货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大长江公司与新和泽森公司签订的《江门市大长江专家生活楼窗帘深化制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窗帘采购合同》)第七条“……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江门法院提起诉讼”和《江门市大长江专家生活楼艺术陈设品深化制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艺术品采购合同》)第九条“……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江门人民法院起诉”之约定,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故应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窗帘采购合同》第一条“布艺窗帘产品项目服务内容包含货运和安装”和第二条“……项目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及《艺术品采购合同》第一条“艺术陈设品深化制作采购服务内容包含货运和安装摆场”和第二条“……项目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即江门市蓬江区,故蓬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新和泽森公司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福田法院,于法无据。因此,新和泽森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福田法院,本院不予支持。蓬江法院裁定驳回新和泽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叶毅贞
审 判 员 陈雪娟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区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