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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因与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5934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帅,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审原告母亲。
被告: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杨帅、**因与被告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