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民终5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09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7089064XT。
法定代表人:陈仁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审原告:杨磊,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审原告母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通公司)、原审原告**、杨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杨宝学的死亡时间是2017年9月27日凌晨,而被上诉人给杨宝学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是该日下午。上诉人在杨宝学死亡后,曾到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但社会保障部门以杨宝学参保当日死亡为由拒绝支付任何非因公死亡待遇。杨宝学于2017年6月25日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与杨宝学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在2017年9月27日杨宝学死亡当日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领取相关待遇,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原告相应待遇。
万顺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没有及时办理社保手续的原因在上诉人本人没有及时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受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而本案被上诉人已经为上诉人办理了社保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即便上诉人所述社保部门不予理赔属实,社保部门的行为不一定合法,上诉人应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杨磊的意见与***一致。
***、**、杨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18,441元;2.被告支付原告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61,470元;3.被告支付原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月6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宝学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原告**、杨磊。2017年6月25日杨宝学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从事环卫工作。2017年9月27日杨宝学因脑出血死亡。
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为原告缴纳了2017年9月的社会保险。
另查,原告***户籍所在地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双山子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无工作能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蜘蛛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杨宝学的父亲杨喜发于2000年11月20日去世,母亲冷淑珍于1982年1月5日去世。
2018年6月11日原告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18,441元、被告支付原告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61,470元、被告支付原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月69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被告已为杨宝学缴纳了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原告的诉请属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原告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原告在庭审时称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支付,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已明确不支付以及证明其不予支付的原因,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被告,故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杨宝学死亡时间是2017年9月27日凌晨,被上诉人万顺通公司为杨宝学缴纳社保的时间是2017年9月27日下午。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日作出《关于公布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20号),表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47元。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万顺通公司应否支付案涉丧葬补助费等费用;2.如应支付,则支付范围与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杨宝学于2017年6月25日与万顺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万顺通公司未依法及时为杨宝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杨宝学于2017年9月27日凌晨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双方均确认杨宝学缴纳社保的时间是杨宝学入职的三个月后且是在杨宝学死亡后,故杨宝学的遗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审认定***的诉请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故万顺通公司应承担向***、**、杨磊支付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的义务。
关于焦点二,***、**、杨磊原审诉讼请求万顺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8,441元(6147元×3个月)、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61,470元(6147元×10个月),其提举了《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1996]239号)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关于贯彻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上述文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关于公布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71号)中属于继续有效文件。故***、**、杨磊关于万顺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8,441元(6147元×3个月)、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61,470元(6147元×10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磊关于万顺通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月690元的诉讼请求,《大连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劳险字[1994]124号)第八条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原审提交的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表尚未经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原审提交的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无工作能力的证明,因该单位并非工作能力认定的专业机构,本院不予采信。***在本院二审过程中提交蜘蛛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仅为“经调查该同志在双山子村内无工作”,并非无工作能力的鉴定结论。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此节事实,故其关于万顺通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月6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1996]239号)第一条、《关于贯彻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磊支付丧葬补助费18,441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61,470元;
三、驳回***、**、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万顺通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钱
审判员 吕 瑛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