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弘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1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劳人仲字(2015)11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弘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关于侵权一案,现因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521执恢1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弘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局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