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黑01执42号
黑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立案执行**与黑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院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