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财保6号

申请人: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后张庄村村西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会染,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平县锦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人民币。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锦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