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信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8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园路香榭里花园7栋首层、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7274917-7。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武政,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八楼804室。组织机构代码:75345340-X。
法定代表人:李乐人。
委托代理人:庞卓,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慧,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交建多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210993。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
上诉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传媒公司)、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投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交建多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均不服***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视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驳回广州交投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广州交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广州交投公司协助华视传媒公司取得广州交委、公交公司的授权,是其收取费用的合同前提条件。原审判决出于对广告行业的不理解和错误认识,错误认定“合同到期后即停止广告发布的主张与情理不符”,完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约定将取得公交公司、广州交委授权作为费用支付的合同前提条件,在广州交投公司没有协助取得公交公司、广州交委授权的情况下,华视传媒公司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但原审判决回避该问题而没有就该重大事实问题进行认定,导致对整个合作的基础事实认定错误。由于没有取得公交公司和广州交委的续期授权,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系列协议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授权期限届满以后自然解除,原审判决以原审起诉状送达华视传媒公司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完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三、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从未约定由广州交建公司确认广告发布费,通过合作备忘录(五),华视传媒公司取代了广州交建公司承担向公交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支付广告费用的义务,广州交建公司自此便不再承担和广告费支付相关的任何义务。即使广州交建公司确认了广告发布费,这种确认对于华视传媒公司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华视传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广告发布费的义务,应以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的合同约定为依据。
四、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投公司从未约定由广州交建确认安装费和维修维护费,广州交投公司从未请求华视传媒公司对安装、维修维护进行验收、考核,在广州交投公司没有提交安装、维修维护验收、考核合格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的安装费和维修维护费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广州交投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双方合作合同的期限是没有届满的,双方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在合作协议的第八条和补充协议二的第一条已经将合同的期限延期到了2021年的12月31日,另外,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市第一XX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广州市第二XX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二汽公司)、广州市第三XX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三汽公司)实际上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各方仍然继续履行了合同,包括二汽公司在内的其他汽车公司均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广告发布、安装、维修等合同义务。
二、关于交委授权期限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在2007年到2008年广州交投公司已经协助华视传媒公司取得了广州交委的授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得到了华视传媒公司的认可,从其向广州交投公司所支付的2015年第一季度的100万广告发布费和2016年1月支付给三汽公司的广告发布租金,这些费用表明华视传媒公司是承认合同继续履行的,并不因为交委的授权期限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
三、关于工程量签收的问题,根据双方的惯例,工程量的签收自履行合同开始就一直由广州交建公司签收,广州交建公司签收之后交由华视传媒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广州交投公司已经将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工程量提交给法院,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广州交建公司的签章确认能够证明相应的合同履行是客观存在的。
四、关于律师函,虽然广州交投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华视传媒公司追索所拖欠的费用,但华视传媒公司收到律师函之后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就关于解除合同的费用结算、支付方式、设备拆除等详细的费用达成一致。因此,我方发律师函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按律师函所规定的时间解除。
广州交投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华视传媒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第十九批安装费158400元;2.判决华视传媒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第十七批安装费216000元;3.判决华视传媒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2015年5月份维护费82665元;4.维持原审判决其他判项;5.华视传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第十九批安装费明细未注明具体的安装费金额而驳回广州交投公司要求华视传媒公司支付安装费的请求,此判决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一、第十九批安装费记载车辆为352台,安装金额依据《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车载安装费单价是450元/台/车”;可计算出安装费用为158400元,说明安装费金额是可以计算的,是明确的。第十七批安装费工程量是经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应是480台。原审法院错误统计成408台,结果少计算了32400元,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二、第十九批安装费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安装日期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且在此期间至起诉时为止,华视传媒公司和广州交建公司均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此笔费用是真实产生的。三、第十九批安装费、第十七批安装费与其他批次安装费,如第十五批至第十八批安装费,在安装费明细中均只记载安装车辆总数,且有具体线路、安装日期、实施地点、所属公司、机项盒号等详细记载,与其他批次安装费并无差别,而原审法院以第十九批安装费未注明具体安装费金额为由驳回广州交投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华视传媒公司答辩称: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维护车辆的安装费、第十七批安装费,安装的车辆根据广州交投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是408辆车,不是其统计的480辆。对于广州交投公司提供所有的费用证据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原审关于第十九批安装费的驳回是合理的。
原审第三人广州交建公司未陈述意见。
广州交投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之间《广州市公交移动电视台项目合作协议》、《广州市公交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备忘录》(一至五)、《广州市公交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二)、《广州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协议》、《广州公交维修维护委托书》等协议。2.华视传媒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国际加装费、安装费和维护费等共计10421306元和利息48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5年12月30日);3.华视传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时,广州交投公司称关于2014年9月的维护费应为5448台,诉讼请求减少15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华视传媒公司原名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后于2008年9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2007年8月9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交委)授权合资公司独家负责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系统的音视频媒体终端显示屏的安装与车内音视频播出及广告经营事宜。合资公司在一汽、二汽、三汽、电汽等公交车上唯一设置音视频媒体终端显示屏。广州交投公司保证在为上述公交公司提供智能公交系统运营服务的同时获取到上述公交公司所述公交车辆内唯一的音视频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并唯一将车内音视频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转授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车内音视频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独家承包给华视传媒公司,华视传媒公司按期向合资公司交纳承包费用。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各占合资公司50%股权。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广州交投公司委派2名,华视传媒公司委派3名。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华视传媒公司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同第五条约定,广州交投公司负责协调广州交委授权合资公司在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公司的所有车辆上独家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并独家进行车内音视频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授权期限待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广州交委确定。广州交投公司保证继续主持广州各地区公交公司进行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并获取公交车音视频独家经营权的谈判,并保证与各公交公司或由合资公司与公交公司签订有关上述内容的相关协议。如广州交投公司与各公交公司签订有关上述内容的相关协议,广州交投公司保证与合资公司签订协议,将在各公交公司公交车辆上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并独家进行公交车音视频媒体播出和广告经营的权利转授给合资公司。广州交投公司负责职能公交系统终端设备和公交车音视频终端设备安装及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保证音视频终端显示屏的正常播出。华视传媒公司与合资公司签订协议,获取合资公司已与广州交投公司或广州地区公交公司签订协议后获取的独家在公交车辆上进行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及公交车音视频经营及广告运营的权利,经营期限不低于合资公司与广州交投公司或公交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协议期限。在与合资公司签订前述协议获取独家在公交车辆上进行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及公交车音视频经营及广告运营的权利后,同时公交车辆上完成智能公交系统终端和音视频媒体终端的安装工作,并且智能公交系统终端能够接收数字引动电视的播出信号,华视传媒公司即向合资公司按照实际签约并已安装了智能公交系统终端和音视频终端设备的公交车辆数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华视传媒公司承诺,委派合适的人员进行合资公司的运行,保证合资公司和甲方权益的实现。
2007年8月9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1、对《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本补充协议中简称协议)第五条第1点“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10)点中的费用标准补充如下:合资公司按照实际签约并已安装了升级改造后智能公交系统终端和音视频媒体终端的公交车辆数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广州交投公司智能公交系统的运营费用和获取独家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及独家经营音视频播出和广告业务所应支付公交公司的费用,费用标准为每两公交车每年3000元,每两公交车每季度费用按3000元除以4计算。2、对《协议》第五条第2点“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3)点中的费用标准补充如下:合资公司按照实际签约并已安装了智能公交系统终端和音视频媒体终端的公交车辆数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广州交投公司智能公交系统的运营费用和获取独家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及独家经营音视频播出和广告业务所应支付公交公司的费用,费用标准为每两公交车每年3000元,每辆公交车每季度费用按3000元除以4计算。3、对《协议》第五条第1点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第(8)点中的费用标准补充如下:广州交投公司负责智能公交系统终端设备和公交车音视频终端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合资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应终端的维修维护费用,费用标准为每辆公交车每年120元。4、华视传媒公司提供给音视频媒体播放设备包括每台公交车提供终端显示屏2台、接受天线1个和喇叭6个,甲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由合资公司直接支付给广州交投公司,费用标准为每台公交车250元。5、广州交投公司对智能公交系统终端进行升级,使其能够接受无线数字移动电视信号,保证与智能公交系统结合后的公交车音视频终端能够播放移动电视节目和广告内容,具体升级改造费用由合资公司支付给广州交投公司,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2007年8月31日,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一)》,约定:1、根据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委签订的《关于广州市智能监控调度及多媒体播放系统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委托协议书》,广州交投公司已获得广州交委授权,独家负责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一汽、二汽、三汽、电气等公交公司)的音视频媒体终端显示屏的安装与车内音视频播出及广告经营事宜,广州交投公司将此公交车音视频媒体终端显示屏的安装与车内音视频播出及广告经营事宜等项权利独家授予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程序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合资公司出具相关授权文件。2、依据《委托协议书》中项目运营期限的约定,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合作期限为8年,自2007年8月9日起,到期后,如果广州交投公司继续获得交委就合作范围内公交车音视频媒体终端显示屏的安装与车内音视频播出及广告经营事宜等权利的授权,《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动延续……4、合资公司与广州交投公司签订协议,获取广州交投公司授予的独家在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系统公交车辆上进行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和音视频播出及广告运营的权利并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为每辆公交车每年3000元整,费用包含按照每辆公交车每年2000元向广州交投公司直接支付的公交车多媒体信息系统建设资源占用、使用、系统运行等费用,和按照每辆公交车1000元向公交车公司直接支付的公交车多媒体广告车厢资源独家占用经营使用费,合资公司与广州交投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授权期限不低于本备忘录第2点中规定的《协议》合作期限。有关公交车音视频终端设备的安装以及日常维修维护费用按照原补充协议标准执行。华视传媒公司与合资公司签订协议,获取独家在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系统公交车辆上进行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和音视频播出及广告运营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为每辆公交车每年3000元整,华视传媒公司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授权期限不低于合资公司与广州交投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授权期限。5、广州交投公司在和广州交委体系下的公交公司签订有关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和音视频播放及广告运营的合作协议并将相关权利协议授权给合资公司后,负责与签约的公交公司落实可安装音视频终端设备的车辆数量,并以书面形式向合资公司提供相关车辆的线路、型号及相关的车辆技术参数的等资料,合资公司予以签收。在提供上述资料后的一个半月之内,广州交投公司按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公交车辆上安装完成升级改造后能接受音视频节目信号的智能公交系统终端和音视频媒体终端,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提供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即按照实际安装数量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所有费用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额度按照年度总费用除以4计算,广州交投公司向合资公司出具广告费用发票。华视传媒公司与合资公司签订协议,获取独家在广州交委体系内公交系统公交车辆上进行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和音视频播出及广告运营的权利后,按照上述相同支付方式向合资公司支付相关费用。6、自《协议》的第二个合作年度开始(即自2008年8月9日后的第一个费用支付日开始),合资公司按照本备忘录上述第4点向甲方支付费用的每辆公交车每年3000元整的标准根据物价增长等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高于原费用标准的3%。自《协议》的第二个合作年度开始(即自2008年8月9日后的第一个费用支付日开始),华视传媒公司按照本备忘录上述第4点向合资公司支付费用的每辆公交车每年3000元整的标准根据物价增长等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高于原费用标准的3%。备忘录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07年9月6日,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二)》,就合资公司的成立事宜作了补充约定,其中,第3条第(2)项约定:广州交投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华视传媒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合资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双方还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三)》,就《备忘录(二)》中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正。
2007年9月20日,广州交委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关于广州市公交多媒体播放系统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委托协议书》,广州交委委托广州交建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广州市多媒体播放系统项目,其中建设期限(0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运行期限(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项目运营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延长运营期。
广州交建公司与二汽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二汽公司同意广州交建公司独家在二汽公司授权的公交车辆上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播放系统的唯一多媒体的播放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需每年支付每台车1000元,并承担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维护费每年每台车2000元,支付给本案广州交投公司。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08年1月29日,广州市某车公司(以下简称某车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某车公司授权广州交建公司在某车公司所属的广州地区所有公交车辆上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的唯一多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每年需支付每台车1000元,并承担整个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每年每台车约2000元具体数额由广州交建公司与本案广州交投公司商定)。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08年2月1日,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四)》,补充约定广州交建公司在与广州交委体系下的公交公司签订获取独家在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上安装音视频终端显示屏安装和音视频播放及广告运营的权利后,按照实际安装车辆的数量分别向广州交投公司和签约的公交公司支付费用,总费用标准为每辆公交车每年3000元,其中按每辆公交车每年2000元标准支付给广州交投公司,按每辆公交车每年1000元支付给公交公司。
2008年4月28日,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五)》,约定,鉴于广州交建公司与广州市某车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本备忘录中简称公交公司合作协议一),与二汽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签署《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本备忘录中简称公交公司合作协议二),广州交建公司将其在公交公司合作协议一及公交公司合作协议二中的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华视传媒公司。华视传媒公司自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按照实际为公交公司安装车辆的数量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公交车多媒体信息系统建设资源占用、使用、系统运行等费用,付款标准为2000元/年/车。除上述费用外,华视传媒公司无需为上述权利向其他两方支付任何费用。
二汽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广州交建公司与二汽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广州交建公司所享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华视传媒公司。
2008年4月25日,某车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某车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广州交建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华视传媒公司。
广州市第二某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某士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于2010年1月4日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二某士公司同意广州交建公司独家在第二某士公司授权的公交车辆上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中的唯一多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第一年需支付每台车1000元租金给第二某士公司,并承担第二某士公司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维护费支付给本案广州交投公司。以后每台车每年租金按30元递增。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1月5日,第二某士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广州交建公司与第二某士公司于2010年1月4日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广州交建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0年1月5日,广州市某通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巴士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某通巴士公司同意广州交建公司独家在某通巴士公司授权的公交车辆上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中的唯一多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第一年需支付每台车1000元租金给某通巴士公司,并承担某通巴士公司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维护费支付给本案广州交投公司。以后每台车每年租金按30元递增。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011年4月13日,某通巴士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某通巴士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广州交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0年3月29日,广州市某广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客运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广客运公司授权广州交建公司在某广客运公司所属的广州地区公交车辆上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中的唯一多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需每年向某广客运公司支付1000元,并代某广客运公司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服务及维护费用每年每台车2000元。双方的合作期限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书附件一,由某广客运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三方一致同意广州交建公司将其上述协议书中的所约定的广州交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华视传媒公司。
2009年6月30日,三汽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协议书》,约定三汽公司授权广州交建公司独家在三汽公司所属的广州地区所有公交车辆上设置设置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并将多媒体接收播放系统中的唯一多媒体的播出权和广告经营权授予广州交建公司。广州交建公司每年需支付每台车1000元租金给三汽公司,并承担三汽公司智能监控调度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每年每台车1000元给广州交投公司。双方的合作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合作期届满,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汽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还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广州交建公司将其在前述协议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2年7月25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委托协议》,华视传媒公司委托广州交投公司作为华视传媒公司车载电视设备特约安装维护单位,根据华视传媒公司要求进行车载电视安装及维护业务。安装工程量为公交巴士车载移动电视3500台,安装费综合单价为450元/台/车。广州交投公司完成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后,华视传媒公司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付款;华视传媒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验收合格数量支付广州交投公司的安装工程款。
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机顶盒更换委托协议》,华视传媒公司委托广州交投公司按照华视传媒公司要求进行车载电视机顶盒更换业务。本协议安装工程量为公交巴士车载移动电视5500台,本次协议更换费综合单价100元/台车。华视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20万元,作为广州交投公司购买更换所需材料及费用。广州交投公司更换完毕并通过华视传媒公司验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华视传媒公司按验收合格数量支付广州交投公司剩余工程款。
根据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达成的《广州市公交车多媒体数字电视终端安装及顶盒更换工作计划》,截止2012年7月7日,数字电视项目需要安装终端车辆共1000台,已安装并在用车辆共5144台,其中使用机顶盒播放车辆3198台,使用obu终端播放车辆1946台,本次更换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机顶盒更换正在使用欧标机顶盒和obu终端DVB播放器,机顶盒、天线接头由华视传媒公司提供。根据更换计划工作时间安排,7月23日预付工程款,10月17日确认安装、更换资料,10月18日支付工程尾款。
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约定华视传媒公司授权广州交投公司负责广州地区华视传媒公司已安装拥有的约5000多辆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终端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以及换装工作。华视传媒公司按已安装公交车多媒体播放计收系统终端设备的公交车数量,依每台公交车每月15元的标准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截至2013年11月15日,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数不少于5000辆,双方协定,本协议订立当月按该数量计算日常巡检、维修、维护保养费用。此后每月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数经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双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三个月后日常巡检、维修、维护保养服务费用计算的依据。华视传媒公司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服务费用支付给广州交投公司,但广州交投公司应在华视传媒公司付款前向华视传媒公司开具发票,否则华视传媒公司对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如华视传媒公司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每迟延三个工作日,华视传媒公司应按逾期部分的1‰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4年2月20日,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及《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一至五)作了补充约定,对2017年1月1日起的费用标准及2017年8月9日之后的合作延期等问题作了约定。
2014年9月30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共同签署《2014年第四季度发布费车辆明细》,载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5862台,其中包括一汽的车辆66台,三汽车辆1523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4年2月28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共同签署《2015年第一季度发布费车辆明细》,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5670台,其中包括一汽的车辆66台,三汽车辆1484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5年5月12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共同签署《2015年第二季度发布费车辆明细》,载明:截止2015年3月31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5664台,其中包括一汽的车辆66台,三汽车辆1502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2年11月30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共同签署《国标机顶盒安装更换验收确认》,载明:截止2012年11月30日,已安装更换并验收国标机顶盒4928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3年1月31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国标机顶盒安装更换验收确认》,载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已安装更换并验收国标机顶盒车辆为100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3年5月31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第十五批安装费用明细》,载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630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4年3月13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第十六批安装费用明细》,载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150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4年9月25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第十七批安装费用明细》,载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408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2015年3月9日,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第十八批安装费用明细》,载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520台。抬头显示该文件系发给华视传媒公司。
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第十九批安装费为158400元,并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第十九批安装费明细》,但明细并未注明具体的安装费金额。
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七份《维护费收费对账确认书》,分别载明:1、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448台,应支付维护费81720元;2、截止2014年10月31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618台,应支付维护费84270元;3、截止2014年11月30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718台,应支付维护费85770元;4、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565台,应支付维护费83475元;5、截止2015年2月28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547台,应支付维护费83205元;6、截止2015年3月31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569台,应支付维护费83535元;7、截止2015年4月30日,已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532台,应支付维护费82980元。
广州交投公司自行制作的2015年5月至9月的《维护费收费对账确认书》分别载明:1、截止2015年5月31日,已经安装了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5511台,应支付维护费82665元;2、截止2015年6月30日,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1431台,应支付维护费21465元;3、截止2015年7月31日,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1530台,应支付维护费22950元;4、截止2015年8月31日,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1482台,应支付维护费22230元;5、截止2015年9月30日,数字电视终端并正常播放的车辆数为1404台,应支付维护费21060元。
根据广州交投公司自行制作的《2015年第三季度发布费车辆明细》,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1531台,该1531台均为“三汽”车辆。
根据广州交投公司自行制作的《2015年第四季度发布费车辆明细》,截止2015年9月30日,已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1404台,该1404台均为“三汽”车辆。
前述二汽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广州市新某利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某通巴士公司、某广客运公司、第二某士公司等,2015年上半年,二汽公司、某车公司就公共汽(电)车内多媒体广告资源招租及信息化设备集成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北京某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2015年3月6日,二汽公司向华视传媒公司发出《广州市第二XX汽车公司关于拆除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设备的告知函》,称二汽公司及下辖单位与华视传媒公司的《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含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对上述协议将不再续签,二汽公司将于近期以招标方式重新选择合作商,要求华视传媒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我二汽公司及其下辖单位车辆上拆除华视传媒公司的多媒体播放接收设备。
2015年5月5日,某车公司向华视传媒公司发出《关于拆除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设备的告知函》,称双方的合作协议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要求华视传媒公司尽快付清2014年全年费用,某车公司不再续签协议,要求华视传媒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将多媒体设备予以拆除。
2015年5月15日,广州交投公司向华视传媒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广州数字电视终端相关费用的函》,称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华视传媒公司共有647.517万元未付。具体包括:1、2013年11月、12月维护费13.572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维护费50.205万元;2、2013年安装费(15、16批安装明细),合计35.1万元;2014年安装费(17、18批安装明细),合计41.76万元;3、国际机顶盒更换费30.28万元(截止2013年1月);4、2014年4季度广告费193.1万元,2015年1季度广告费283.5万元。广州交投公司要求华视传媒公司对拖欠上述费用的支付予以书面答复,并保留通过法律渠道追讨的权利。
2015年6月9日,广州交投公司向华视传媒公司发出律师函,基本内容同前述函件。
对于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加装费及安装费问题,华视传媒公司确认相关设备确实投入使用,但使用过程中一直在与广州交投公司沟通开机率不足的问题,对于使用时间则回应称代理人不清楚,广州交投公司称国标加装机顶盒投入使用的时间是2013年,其他的多媒体终端是在2008年初。华视传媒公司对于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安装数量亦不予确认,法庭询问其既然不确认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数量,华视传媒公司自身是如何确定安装数量的,华视传媒公司则称其以实际验收为准,但一直未进行实际验收。
对于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广告发布费中包含一汽部分车辆的问题,广州交投公司称确认协助华视传媒公司取得一汽的授权,但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在2014年第3季度前,华视传媒公司所支付的费用中,均包括一汽66辆车的明细,长期以来广州交建公司和华视传媒公司对于该款项是确认的。
华视传媒公司称其在合同到期之后,设备拆除之前,并未实际运营相应设备。法庭询问既然公交公司亦可以从运营中获利,为何没有实际运营,华视传媒公司称因双方未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
广州交投公司诉讼请求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2014年第4季度广告费:涉及公交车5862辆,费用为2931000元。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确认,对于2014年第4季度广告费,华视传媒公司已支付100万元。利息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2、2015年第1季度广告费:涉及公交车5670辆,金额为28350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
3、2015年第2季度广告费:涉及公交车5664辆,金额为2106231元,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其中,二汽车辆2590辆,计算到2015年5月10日,按天计算。
4、2015年第3季度广告费:涉及公交车1531辆,金额为7655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
5、2015年第4季度广告费:涉及公交车1404辆,金额为702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6、国标加装费:加装车辆5028辆,费用502800元,广州交投公司主张华视传媒公司已支付20万元,利息自2013年2月15日计算。
7、第15批安装费:涉及车辆630辆,费用283500元,利息自2013年6月10日起计算。
8、第16批安装费:涉及车辆150辆,费用675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
9、第17批安装费:涉及480辆,费用216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算。
10、第18批安装费:涉及车辆520辆,费用234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
11、第19批安装费:涉及车辆352辆,费用1584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该项金额广州交投公司在庭审时作了修正,将公交车数量减少为5448辆,金额减少1500元
12、2014年9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48辆,费用8322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
13、2014年10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618辆,费用8427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
14、2014年11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718辆,费用8577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
15、2014年12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65辆,费用8347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
16、2015年1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74辆,费用83610元,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计算。
17、2015年2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47辆,费用8320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
18、2015年3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69辆,费用83535元,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
19、2015年4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32辆,费用8298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
20、2015年5月维护费:涉及车辆5511辆,费用82665元,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
21、2015年6月维护费:涉及车辆1431辆,费用21465元,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
22、2015年7月维护费:涉及车辆1530辆,费用22950元,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
23、2015年8月维护费:涉及车辆1482辆,费用22230元,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
24、2015年9月维护费:涉及车辆1404辆,费用1053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
其中,2015年第3、第4季度的广告费、维护费仅为三汽费用。广州交投公司称因华视传媒公司不支付维护费,其在2015年9月16日之后停止了维护。对于利息,广州交投公司要求计算至华视传媒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
另外,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资料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华视传媒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由广州交建公司代华视传媒公司确认的部分费用能否采信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广州交建公司虽由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合资设立,且各占50%的股权,但根据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之间关于“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广州交投公司委派2名,华视传媒公司委派3名”、“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华视传媒公司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广州交投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华视传媒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合资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约定看,广州交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实上由华视传媒公司派出人员控制和负责,加之广州交建公司本身即是为了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之间运营涉案项目而成立,广州交建公司对于本案所涉交易有充分的了解和介入,因此,广州交建公司对相关工程量和费用的确认,可以视为代表华视传媒公司意思。就广州交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具体支持如下:
1.广告费。(1)2014年第4季度广告费:扣除华视传媒公司已支付的100万元,尚余1931000元(计算方式:5862×500-1000000),华视传媒公司应予支付。根据广告发布费按季支付的约定,广州交投公司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华视传媒公司提出异议的一汽的66台车辆问题,前文已经论述并认可了广州交建公司在本案交易中的独特地位和角色,广州交投公司关于其事实上协助华视传媒公司取得了在一汽66辆汽车运营广告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2)2015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广告费,经核算,广州交投公司主张金额不损害华视传媒公司利益,原审法院亦分别予以确认,其金额分别为2835000元和2106231元【5664×500-(1+21/31)/3×500×2590】,其利息分别自2015年4月1日起和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华视传媒公司所称合同到期后即停止广告发布的主张与情理不符,因为在正式拆除设备之前,华视传媒公司发布广告于华视传媒公司、广州交投公司和相应公交公司是多赢的,相关公交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以及重新招标不会影响拆除之前的广告发布。同时,因为华视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拆除设备的时间,广州交投公司按照公交公司拆除通知的时间结点计取费用亦属合情合理。
(3)对于2015年第3季度、第4季度的广告费。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广州交委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州市公交多媒体播放系统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委托协议书》约定的项目运营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但是三汽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华视传媒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因广州交委的原因未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履行,因此,应认为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该两季度的广告发布车辆数目虽未经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的确认,广州交投公司其主张的车辆数(1531台和1404台)与2014年第4季度(1523台)、2015年第1、第2季度车辆数目(1484台和1502台)基本一致,其真实性应予认可。经核算,对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金额765500元和702000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华视传媒公司应自2015年7月1日和10月1日起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利息。
2.国标加装费。根据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的两份《国标机顶盒安装更换验收确认》,安装更换的国标机顶盒共5028个,按《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机顶盒更换委托协议》关于每个100元的约定,共计安装费502800元,扣除广州交投公司主张华视传媒公司已付的20万元,还剩余302800元。华视传媒公司虽未验收,但广州交建公司已经确认,且华视传媒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华视传媒公司应向广州交投公司支付前述款项。根据《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机顶盒更换委托协议》关于“更换完毕并通过华视传媒公司验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华视传媒公司按验收合格数量支付广州交投公司剩余工程款”的约定,广州交投公司主张自2013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不损害华视传媒公司利益,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3.安装费。根据《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委托协议》,车载电视安装单价为450元,根据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第15至18批安装工程量(分别为630台、150台、408台和520台),相应的安装费分别为283500元、67500元、183600元及234000元。根据《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委托协议》关于“广州交投公司完成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后,华视传媒公司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付款;华视传媒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验收合格数量支付广州交投公司的安装工程款”的约定,广州交投公司主张分别自2013年6月10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7月10日和2015年1月10日对前述安装费计取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广州交投公司主张的第19批安装费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4.维护费。对于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签署七份《维护费收费对账确认书》确认的维护费,原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其中,2014年9月的维护费因广州交投公司减少100台设备,其金额相应减少1500元,减少后金额为81720元,与该月《维护费收费对账确认书》载明的金额一致。同时,维护费系指系统及设备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为保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必然需要对其进行日常维护,因而2015年5月至9月的维护费虽未经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建公司确认,原审法院亦予以酌情支持。其中,2015年5月的维护费,因涉及二汽车辆设备拆除的问题,并不能整月计算,原审法院按广州交投公司在计算2015年第2季度广告费中的计算方法予以核算,即对于二汽的2590辆汽车所涉维护费,仅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故2015年5月份维护费金额应为:56347.26元(2590*15*10/31+2921*15),广州交投公司主张2015年6至9月份的维护费,其所维护车辆数量与前述广告发布费中的数量基本吻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其金额经核算无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维护费金额分别为:81720元、84270元、85770元、83475元、83610元、83205元、83535元、82980元、56347.26元、21465元、22950元、22230元、10530元。根据《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关于“华视传媒公司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服务费用支付给广州交投公司”的约定,广州交投公司主张每笔维护费自次月10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前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华视传媒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就本案合同的解除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与三汽公司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协议书》至2016年6月30日方到期,但因二汽公司及某车公司已另行招标选定其他合作方,华视传媒公司还存在前述拖欠费用的情形,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灭失,广州交投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广州交投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兼具有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性质,双方的合同关系自民事起诉状送达华视传媒公司之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解除。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之间有关本案交易的《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一)》、《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二)》、《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三)》、《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四)》、《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备忘录(五)》、《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广州市公交车移动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广州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委托协议》等合作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
二、华视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交投公司广告发布费、国标加装费、安装费和维护费等10213218.2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华视传媒公司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
三、驳回广州交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华视传媒公司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208元(已由广州交投公司预交),由广州交投公司负担1741元,由华视传媒公司负担85467元。
广州交投公司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了三汽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华视传媒履约情况的说明函》,内容为:根据华视传媒公司与三汽公司签订的《广州公交车多媒体播放接收系统项目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双方均一直履行至今,华视传媒向三汽公司最近支付的款项为2015年12月-2016年1月车辆媒体租金共计278727.51元。该函附有平安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为证。华视传媒公司以三汽公司系广州交投公司股东、两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认可上述证据。
广州交投公司主张华视传媒公司一直以来均按照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单据付款,从来没有由华视传媒公司确认后再付款。华视传媒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华视传媒公司二审调查询问时称其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均由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一家公司专门负责监播,如果2014年12月31日后其仍使用涉案公交车平台播放广告,将会有相应的监播报告。但其无法说明何处可调取监播报告。
华视传媒公司确认2014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届满后涉案公交车媒体播放设备没有拆除。
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费用能否采信。首先,从广州交建公司人员的组成来看,虽然广州交建公司由广州交投公司、华视传媒公司合资设立,各占50%股权,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广州交建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3名由华视传媒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华视传媒公司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广州交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华视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由此可见,华视传媒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关联更为紧密,对广州交建公司的经营更有控制权,广州交建公司更多体现华视传媒公司的意志;其次,华视传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纠纷前须由其书面确认单据后再向广州交投公司付款,事实上,华视传媒公司与广州交投公司存在依据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单据付款的交易习惯;再次,广州交建公司系为运营涉案合作项目而成立,亦为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该公司清楚并有条件核实相关交易事项和费用。故,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单据具有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能够作为华视传媒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结算的依据。
华视传媒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其未再获得公交公司和广州交委的续期授权、未在涉案公交车发布广告为由,否认广州交建公司确认的2015年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首先,华视传媒公司确认2014年12月31日后涉案公交车媒体播放设备未被拆除,仍可以使用;其次,华视传媒公司主张可通过调取涉案公交车媒体播放平台的监播报告来证明其有无使用该平台播放广告,但其无法说明何处可调取监播报告;最后,三汽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华视传媒履约情况的说明函》与附件平安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相互印证,证明2014年12月31日之后华视传媒公司仍在使用三汽公司车辆媒体播放设备,并向该公司支付了2015年12月—2016年1月的车辆媒体租金,华视传媒公司有关2014年12月31日以后未再使用涉案公交车媒体播放设备的陈述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因此,华视传媒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涉案合同何时解除。虽然广州交投公司委托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9日向华视传媒公司发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作、委托协议及合作备忘录,但未得到华视传媒公司的确认,而发送该函后广州交投公司与华视传媒公司事实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发生本案纠纷。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自本案民事起诉状送达华视传媒公司之日解除合法有据。
三、关于广州交投公司上诉请求华视传媒公司支付的第十七批安装费216000元、第十九批安装费158400元、2015年5月份的维护费82665元。(一)广州交投公司与广州交建公司共同于2014年9月25日确认的《第十七批安装费用明细》载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车辆总数为408台,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费为183600元。故,广州交投公司上诉主张的第十七批安装费用金额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定的该项金额正确。(二)广州交投公司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第十九批安装费用明细》要求华视传媒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安装费158400元,但该明细未经广州交建公司盖章确认,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三)二汽公司已于2015年3月6日要求华视传媒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拆除二汽公司及其下辖单位车辆上的多媒体播放接收设备,故原审法院将二汽公司2590辆汽车所涉维护费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并据此认定2015年5月份维护费金额为56347.26元,该认定符合事实,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认为,华视传媒公司及广州交投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3964元,由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208元(该公司已预交),由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56元(该公司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邱  明  演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