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儒,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董事长。
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5.00元及上诉人**预交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鲜代秋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