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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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936号之二
申请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2680U。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轲云、余凡,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0万元(户名: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季海青
审判员裴淑文
人民陪审员马明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强燕
书记员郭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