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2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04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223民初231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