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01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苑17号、25号楼)。 负责人:**,该市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三明市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并参照年租金385000元为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部分,改判不支付此节房屋占用费;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不给付租金等433747元;3.判决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返还已付租金629997元,退还押金10万元;4.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三明市场、三建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100万元;5.判决驳回三明市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依法判令三明市场、三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漏列双方在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解除案涉合同的原因。在一审,为了避免和减少双方的损失,根据案涉出租房因无消防手续致***无法经营之原因,双方签订了此《协议书》。解除协议是由于案涉房屋无消防手续,也无法办理消防手续而致。因之,对解除后的占用费***不应承担给付责任。2.***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三明市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知,***市场以有消防设施为由,将该房屋出租给***。***花巨资装修后,因实际并无消防手续,三明市场又提供不了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件,致使无法经营。对方明知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开餐厅,开餐厅必然要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无法实现租赁协议目的,其过错显然在三明市场、三建公司。二审应判令三明市场、三建公司退还已缴租金。一审判令******市场、三建公司给付拖欠租金等433747元亦不成立,应予撤销。***营业20天,消防部门通知关门,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仍然让***给对方一百多万的租金,明显错误。3.由***市场、三建公司过错,导致***花巨资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造成损失300余万元,三明市场、三建公司理应依法全赔,但因***无力缴纳巨额诉讼费,特请求二审改判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赔偿部分损失100万元。4.2021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因是***租赁后,仅18天房子就发生火灾,因无消防设施给***造成巨大损失,***便提出终止租赁合同,三明市场不同意便和***签订了此份《房屋租赁合同》,3.3条约定免除乙方两年租金,应适用本合同,对已交租金返还。***在一审时没有找到该合同,在二审期间找到该合同原件,由此证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三明市场、三建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三明市场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称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字不是其所签、手印不是其所压,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手印是其所压,***在诉讼中进行虚假**,恶意拖延诉讼时间,故意造成三明市场的损失扩大;3.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应支***市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并应支付违约金;4.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租金计算至***腾退房屋交付钥匙之日,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其未交付钥匙,应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5.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与案涉房屋相邻商铺均处于正常经营中,***要求退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工本费和暖气费合计629997元及保证金100000元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系恶意诉讼、滥用诉权;6.***要求赔偿装修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出租给***时已经装修,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的设施***市场所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退还租金629997元;3.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退还电梯维护、物业、卫生费22440元;4.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返还租房保证金100000元;5.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向***赔偿其装修损失3342013.78元;6.本案诉讼费由三明市场、三建公司承担。 三明市场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支***市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合计629992元;3.***支***市场以62999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照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9日,***作为乙方(承租方)与三明市场作为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1甲方将坐落在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三明综合批发市场17号楼三层,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商铺(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用途为商铺,具体为经营酒类经销及大型团餐场所;2.1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3.1该房屋租金为385000元,物业费每年69120元、卫生费每年38400元,暖气费每年137472元,物业费、暖气费、卫生费在租赁期间如有调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3.2该房屋租房保证金为100000元,租房保证金除用于抵扣乙方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3.3租金支付时间按年支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合计629997元,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合计629997元……如逾期支付,每天的违约金按年租金及费用总额的1%支付;4.3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4.4乙方因经营需要在该房屋内安装天然气设施设备的,必须先取得消防、天然气等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待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操作燃气设施,如因乙方私自安装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剩余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年租金及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于2021年4月30日获得了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为案涉租赁场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宁市城东区君品酒坊。2021年4月26日,三建公司向***出具编号为0020539收据一份,载明收款22440元,事由为2021年电梯维护费9000元,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30日物业费8640元、卫生费4800元。2021年5月12日,三建公司向***出具编号为0023920和0020678收据两份,载明收到租房保证金40000元和45000元。另当日出具编号为0020676的收据一张,载明收款300000元,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房租。2021年5月17日,三建公司向***出具编号为0020679收据一份,载明收到租房保证金15000元。2021年5月18日,三建公司向***出具编号为0020689收据一份,载明收到329997元,为2021年6月6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取暖费137472元、房租85000元、物业费69120元、卫生费38400元、工本费5元。上述费用中物业费和采暖费为三建公司代收代交。2021年8月,***通过微信***市场表示其由于疫情原因,亏损严重,不再租赁案涉房屋要求退还部分款项,三明市场以双方存在租赁合同未予同意。2021年10月,***通过微信***市场提交申请书,申请免除一年的租赁费、水电费、暖气费、物业费。后三明市场通知***办理退房手续,双方协商未果。2022年5月11日,三明市场向***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前往市场交费并办理下一年度相关手续。2022年7月26日,三明市场向***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共计629992元。2023年3月9日,***与三明市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解除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乙方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的物品及乙方增加的可移动的装修设施搬走并腾退房屋交还钥匙,租金计算至腾退房屋之日;三、乙方增加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并且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生效。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4日、三明市场催促***腾退房屋交还钥匙,***承诺其尽快。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16日,三明市场催促***如已搬空需交还钥匙办理手续,*****其已将钥匙交付给他人。另查明,案涉租赁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与案涉租赁房屋相邻商铺均处于正常营业中。再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的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经对外委托鉴定,2023年4月28日,甘肃中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甘中大司鉴所【2023】痕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是样本捺印人右手食指所留。2023年5月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甘中大司鉴所【2023】**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第4页上乙方“***”的签字,是***书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三明市场于2021年4月19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案涉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问题。***在庭审中主张确认合同于2023年3月9日解除,三明市场在庭审后表述同意案涉合同于2023年6月2日(开庭当日)解除。本院认为,***与三明市场于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中对该协议书生效附有条件为自双方签字或**并且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生效,至开庭当日双方之间仍然未办理腾退房屋交付钥匙等交接手续,故***要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3月9日即解除,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三明市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时间为准,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日解除。关于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当***市场腾退案涉租赁房屋并交付钥匙,如逾期未腾退应当参照年租金385000元为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三明市场应向***退还租房保证金100000元。关于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至解除前这一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对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合计629997元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后***再未交纳费用,故***应支付2022年6月1日至合同解除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基于疫情原因按照国家政策三明市场应当给予***三个月的免租期,故核算三明市场主张时间段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中此部分金额应当为:629997元-385000元÷12个月×3个月≈533747,故对三明市场要求***交纳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本院以533747元,予以支持,基***市场需向***退还租房保证金100000元,两项折抵后,***应***市场交纳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共计433747元。关***市场要求***支付以62999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确属违约,但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疫情原因及双方一直在协商解除或退租事宜的客观情况,加之考虑三明市场此部分损失实际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为:以上述核算的欠付租金等费用43374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提出的要求退还租金及电梯维护、物业、卫生费且赔偿其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理由为案涉租赁房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认为,实践中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办理租赁房屋及其所在建筑物的一次消防验收手续,租赁房屋装修改造所涉及的二次消防验收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二次消防验收手续办理责任方,故应当由承租人即***自行办理二次消防验收手续,庭审中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由于三建公司或三明市场原因导致其未办理二次消防验收手续,故对其提出的退还租金电梯维护、物业、卫生费且赔偿其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三建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经查询,三明市场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其实际为三建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将三建公司作为本诉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与法有据,故三建公司主体适格。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于2021年4月19日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日解除。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腾退(包含交付钥匙)位于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三明综合批发市场17号楼三层,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商铺,并参照年租金385000元为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共计433747元。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租金等费用43374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综合批发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556元,减半收取197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均由***承担。 二审审理中,***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新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和三明市场于2021年4月19日另外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新租赁合同),双方约免除***两年的租赁费、物业费、卫生费、工本费、暖气费,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2.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办理营业证照需要提供的手续》,拟证明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预售房屋合同,但出租方没有这些手续,只能以***的个人名义办理了营业手续,但消防验收过不去;3.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消防备案工作流程》,拟证明办理消防手续必须要有房屋的竣工验收手续等文件,而出租方提供不了;4.《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85号),拟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等,三明市场至现在没有办理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经质证,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方向均不认可,认为上述新租赁合同系***伪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只有三份原件,2份由三明市场方持有,1份由***持有,***在一审中称其持有原件被三明市场撕毁未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三明市场持有的合同原件进行鉴定,三明市场一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字、捺印为***本人签字、捺印,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在本次庭审中提交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纸张不一致、签字在印章之上、两份合同的纸张是从其他文件中拆卸的并从订书针的位置显示多次进行拆卸、同一份合同中的4页纸张相互不一致,且***在一审中从未提出有该两份合同存在的情况,也从未提出过免除两年租金的情况,其***市场方申请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原因及经济大环境导致其酒类经销的生意状况差;上述证据2与本案无关,且***于2021年4月30日就在案涉租赁场地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宁市城东区君品酒坊;对上述证据3,认为案涉房屋已经于2013年10月10日消防验收合格,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商铺均正常营业中,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未约定此消防手续由三明市场办理,办理二次消防手续是***的义务,不是三明市场的义务;上述证据4与本案无关,该文件第八条是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与消防手续无关,三明市场方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市场正常经营不存在无法登记经营的情况。 本院认为,一审中,***多次**“修改的合同,被告(三明市场)并未给原告(***)”“一共有两份合同,2021.6.1和2021.10.18签订的两份合同……(但)我没有书面合同”,而关于双方有无免租约定,***明确“有,***口头承诺第一年是免租金的,之后承租三楼后因发生疫情,也是口头承诺免租了一年的免租期,所以合同第一、二年是免租的,从第三年起算租金,双方起草了免租协议……”,且明确免租协议“没有办理下来”,而***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原件”肉眼可见4页纸***不一致(第1页、第4页有明显折痕,中间页第2页、第3页却没有折痕)、装订印记不同,有明显造假可能,在三明市场提出上述质疑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要求解除的合同是“书面合同(鉴定的合同)”,此外,***在2021年10月还***市场申请免租、还与三明市场在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综上所述,***在二审中又主张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另外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前后**多有矛盾,故对***在二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对其他三份证据,根据其内容而言,并不能体现***所主张的案涉商铺无法办理消防手续以及无法办理原因或者责任在三明市场方的事实,而且三明市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且与案涉商铺相邻商铺均处于正常营业中,***在二审中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提交的以上证据亦不予采纳。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以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减免两年租金为由,提出对2021年4月19号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内容不予认可外,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其他异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应否支***市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433747元以及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应否向***返还已付租金等629997元?2.***应否给***市场2023年6月2日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三明市场、三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所主张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应否支***市场违约金? 关于***应否支***市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433747元以及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应否向***返还已付租金等629997元的问题。***在二审中认为,***与三明市场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由于案涉房屋无消防手续,也无法办理消防手续而致,且双方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免除***两年租金,故***不应支***市场2022年6月1日至2023月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而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应将已收取的租金等629997元返还***。本院认为,如上文所述,本院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双方《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的物品及乙方增加的可移动的装修设施搬走并腾退房屋交还钥匙,租金计算至腾退房屋之日”,如双方2021年4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免除两年租金,至2023年3月9日又何来“租金计算至腾退房屋之日”之说;如果三明市场与***就免除两年租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一式三份的新租赁合同不可能均由***持有,***的相关上诉主张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在二审中提出解除协议是由于案涉房屋无消防手续,也无法办理消防手续而致,但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案涉租赁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且验收合格,且***在2021年4月30日注册成立西宁市城东区君品酒坊,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案涉商铺,***在二审中也认可承租案涉商铺后实际进行经营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二次消防验收手续由三明市场负责办理,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由于三建公司或三明市场原因导致其未办理二次消防验收手续,一审法院在核算三明市场主张的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时,已经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三个月的免租期并核减相应款项,并核减***交纳的100000元租房保证金,故对***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给***市场自2023年6月2日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认为,其租赁案涉商铺是用于经营餐厅,而根据相关消防法律规定,经营餐厅必须要办理消防许可证,由***市场不能提供房产证也提供不了竣工通知书等一系列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的证件、未能协助***办理消防手续,才导致案涉商铺无法取得消防许可证,故***不应当给***市场房屋占有使用费。三明市场则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且验收合格,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6月2日解除,***应当支***市场2023年6月2日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认为,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日解除均无异议。合同解除后,***占有案涉商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及时***市场腾退案涉租赁房屋并交付钥匙,***以三明市场未履行协助办理消防手续义务为由主张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参照年租金385000元为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市场、三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所主张的经济损失100万元的问题。***以三明市场、三建公司没有协助其办理消防手续存在过错为由,主***市场、三建公司应向其赔付部分装修经济损失。三明市场、三建公司则认为,案涉商铺在出租给***之前用于经营家具卖场,基础装修已经完成,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增加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无偿***市场所有,***主张100万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6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1年9月26日***市场工作人员询问“退房申请合同咋回复的”时**“今年就开了一个半月”“今年上云南的人当了,投了一百八十万,一个月就赔完了”并在2021年10月12日称“……今年投资失败,你帮个忙给领导们说一下,看看给咋处理一下”,***以三明市场未履行协助办理消防手续义务为由将自身经济损失归咎***市场、三建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述因三明市场、三建公司于2021年10月答应其减免两年租金,所以又进行了第二次装修,也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应否支***市场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暖气费合计629992元,如逾期支付,每天的违约金按年租金及费用总额的1%支付;***中途擅自退租的,剩余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按照年租金及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等。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且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主动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本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审法院基于疫情影响、***在承租案涉商铺不久后就提出免租或退租事宜的客观情况以及三明市场实际损失等方面的考量,酌定违约金以***的欠付租金等费用43374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淑娇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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