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6民初60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祁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桃,女,系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丽,女,系祁县贾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祁县村民,现住。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太谷县村民,现住。
被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西环中路东侧幸福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处理为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