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民初754号
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西环中路东侧幸福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公司资料员,住。
被告:***,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期逾期的违约金损失计10万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翼酒厂项目木工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酒厂污水泵房、桩板墙、园区内挡墙劳务工。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施工、包治安达标,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施工任务,工期40天。合同还约定违约条款,即如乙方逾期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涉案工程自签订后,乙方即进场施工,2020年4月交付木工部分。工期已严重逾期,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送达小组根据原告在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该邮件被退回。原告目前提供不了被告的准确住址,故应驳回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待原告了解到被告的详细可靠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太谷县海富新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