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52号
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宁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91.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