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5民初1040号
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宾西经济开发区振宾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黑龙江孟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宁安街17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庆,男,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青,男,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甜甜,女,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于2019年6月10日经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第三人的最大股东为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57.55%。根据相关规定,此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98,310.00元及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及理由:2012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低压开关柜用于承建案外人(第三人)国际会展体育馆改造工程,合同总额为3,598.310.00元。合同约定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供货,被告工程顺利交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3,000.000.00元,余款598,31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应支付工程款398,310.00元。支付的条件是被告电气改造工程合同另一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先行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7日内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因此申请追加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第二,因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87,086.00元。
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的最大股东为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57.55%。根据相关规定,此案应移交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涉及第三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系哈尔滨工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兰学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