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法民初字第02472号
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32号5-9#,组织机构代码663562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24号3幢10-8,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9052014。
被告重庆俊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号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俊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元,减半收取1058.5元,由原告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