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627096。
法定代表人:吴成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仁人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金龙路**财信•城市国际**11-8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403319T。
法定代表人:夏庆英,该公司经理。
重庆友杰康体健身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仁人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9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610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0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为0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