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5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信新基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五马路凤苑南片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信新基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5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15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安信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侵权行为地应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及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裁定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由此引发本案名誉权争议,故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安信公司的住所地在汕尾市城区,汕尾市城区为诉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5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