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开阳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大地华歌农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开阳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大地华歌农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47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开阳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裁定书中认定“本案系因大棚室内外景观设计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承揽合同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民诉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认定自相矛盾;二、本案属于典型的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为贵州开阳盛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大棚室内景观工程、室外玻璃钢水果雕塑、果篮工程,上述工程内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依据合同中关于“因本协议履行出现纠纷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内容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