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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汇达机电有限公司、某某、初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5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汇达机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初文波,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汇达机电有限公司、***、初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汇达机电有限公司、***、初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