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2550号之一
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工业区自编18号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瀚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汀溪一里148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市大同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兴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第三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瀚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大同中学、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一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