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4511号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0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德
书记员 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