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广州裕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306民初12018号
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维体育公司”)诉被告广州裕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维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材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裕材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可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动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原告主张已按上述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已经全部完工,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03,937元,扣除业主方地面损坏赔偿15,000元,被告方已向原告支付764,819元,尚欠工程款24,118元未付,现该笔款项支付期限早已届至,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11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的上述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4,118元及利息,利息应自该笔款项应付之日即2017年7月2日开始计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原告一维体育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裕材装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运动木地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深圳福永中学体艺馆、多功能厅运动木地板工程;工程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程内容为以双方确认的运动木地板剖面大样图为准(水泥基层、防水及保护层不属乙方施工范围),乙方对龙骨、***等进行防腐蚀性和防虫处理;工程面积为体艺馆二楼约1242㎡、体艺馆一楼1310㎡、多功能厅约374㎡、舞台约50㎡,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平面区域按实际面积计算(含收边条及技术性预留孔洞范围),楼梯立面部分按展开面积计算;施工单价为体艺馆二楼320元/㎡(AB混级枫木实木地板,厚度为22㎜)、体艺馆一楼255元/㎡(红枫实木厚度为18㎜)、多功能厅210元/㎡(红枫木实木厚度为18㎜)所有报价不含税费;工程合价:体艺馆二楼397440元、体艺馆一楼334050元、多功能厅91290元,合计822780元;施工工期为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以签订施工合同乙方收到备料款开始计。原被告双方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f.***为木地板工程完工满一年,甲方(即被告)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3%;此外双方还就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双方的权责等进行了约定,案涉工程于2016年6月19日完工,且已经投入使用,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03937元,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造成业主方地面损坏原告方赔偿15000元,工程质保金为24118元(***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即2017年7月1日前支付),***审之日,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764819元。
一、被告广州裕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118元及利息(利息以24,11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原告一维体育公司已预交,应由被告裕材装饰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原告一维体育公司,被告裕材装饰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张锐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