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5238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217.5元,财产保全费1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一维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