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13692号
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石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卓信蔚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卓信蔚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2025年9月8日,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