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巍商初字第591号
原告:***。
被告: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