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茂功
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5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0198元、支付违约金4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8)浙0185执保23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安区××街道xxx号的不动产。截止2019年4月25日执行到位标的1110099元,**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安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偿1110099元,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分文未付。
鉴于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5执80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临安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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