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粤1972执800号广东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振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1939216。

法定代表人:陈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泰,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榆,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6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混凝土货款等款项共596520元、违约金37481.7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22552.73元(暂计)、律师费44000元、诉讼费50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56元,合计715100.46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于2021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间为一年,因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

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龚国柱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冼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