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振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1939216。
法定代表人:陈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泰,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榆,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6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混凝土货款等款项共596520元、违约金37481.7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22552.73元(暂计)、律师费44000元、诉讼费50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456元,合计715100.46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于2021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间为一年,因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
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龚国柱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冼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