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0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广园街19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67414B。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振华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9392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9民终28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共计1113943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铭胜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因暂未查找到上述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无法评估价值,故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暂无法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三)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关于本案案款依和解方案的内容分期履行,并已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大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1执2097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广东东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万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