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904号
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4号佳辉花园A幢9楼17-20号。
法定代表人:任平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玉虹宏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由原告成都昊洪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