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9894号
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号附9号(城南新区3-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8274D。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4号佳辉花园A幢9楼1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527332。
法定代表人:任平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叔珍,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地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美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曾云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美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5362.77元及违约金(以20536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调低为155362.7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礼嘉平场工业园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地坪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被告进行了验收。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但被告至今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55362.77元未付。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1、***公司已累计支付845700元,支付到总价款89%,只余104462.77元未支付;2、因亚美地公司施工部分的地坪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致使***公司与总包单位尚未办理结算,总包单位与业主单位仍在鉴定地坪质量,目前无法确定亚美地公司应承担的质量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申请余额是否足够承担该损失,无法确定是否还有应支付金额;3、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和条件未达到,请求驳回亚美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亚美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亚美地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施工劳务合同》及附件、建筑工程结算书、发票及签收单、聊天记录及收款回单、工程支付款对账单、支付凭证、《关于百能达普冲焊新厂项目地坪问题处理办法》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公司未到庭,但举示了《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及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等证据因亚美地公司无异议,本院亦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业主方为重庆百能达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其将工程发包给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5日,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及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九、合同价款、结算、支付及调价(四)工程进度款支付2、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2年。3、工程质量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容、保修期执行,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无息)。在质保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将安排其他有资质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量保金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
2017年8月11日,***公司向亚美地公司发出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为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专业分包工程。同日,亚美地公司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900元。
2017年8月30日,***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亚美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施工劳务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施工;2、工程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礼嘉平场。3、工程承包内容:1)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施工除钢筋绑扎以外的施工图内全部地坪施工工作内容,且配合混凝土加钢纤维工作,含耐磨材料、固化剂、勾缝胶等材料。四、合同价款及工作范围:实行各单项工程定价实量核算包干办法。1、实行按本合同附件分项项目单价计价,工程量按实计价原则。六、工程款的支付:1、该承包内容全部完成并经验收签证合格报公司商务部计算该分部工程的费用,按50%给付为工程进度款。2、项目竣工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完成总产值的80%。3、总承包单位完成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到完成总产值的95%,剩余5%质保金同总承包合同质保金退还时间。4、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同付款金额的发票。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会同相关各主体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2、本工程按实收方结合合同单价、变更内容、工程签证进行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审定完工程结算。
2020年6月29日建筑工程结算书上载明工程造价950162.77元。
亚美地公司向***公司开具了发票11份,金额950162.77元。2020年1月19日,***公司签收了其中了4份发票,金额为346376.81元。
2018年2月5日,***公司向亚美地公司转账支付344800元;另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400000元;2020年11月4日,***公司向亚美地公司转账支付50900元;2021年2月5日,***公司向亚美地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合计845700元。
2021年2月5日,***公司郭叔珍向亚美地公司出具《关于百能达普冲焊新厂项目地坪问题处理办法》,内容为,***公司承诺在2021年8月31日前解决该项目地坪质量及余款问题。如业主未提出质量问题,则按结算余额解决全部付清。如业主提出地坪质量问题,再沟通。亚美地只负责与承包范围相关的问题。
2021年1月27日,重庆百能达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载明工程于2019年6月竣工验收。工程现存在地坪严重开裂的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亚美地公司与***公司签订《重庆百能达普什冲焊新厂建设项目联合厂房耐磨地坪施工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作为款项的支付义务方,应当对其已按时足额向亚美地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其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认定***公司未向亚美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62.77元的事实。
按2017年5月15日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及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质保期为两年,工程2019年6月竣工验收,现质保期已届满,***公司欠付的所有款项的支付时间节点均已届满,故***公司应当支付。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由于亚美地公司的施工原因所致,双方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62.77元;
二、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55362.7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0.22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合计3490.22元,由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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